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淮南查查网

搜索
查看: 4117|回复: 1
收起左侧

[杂谈] 安徽发布5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1-19 14:45:13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全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典型案例

目录

1.汪国玉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王道宇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3.任其俊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4.谢多华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5.吴建国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案例一

汪国玉等3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上世纪90年代,被告人汪国玉的父亲汪林忠(本案被告人之一)在担任原无为县牛埠镇集胜行政村书记期间,为人强势、作风独断,长期以来,以汪林忠为代表的汪氏宗族势力在当地彰显。

2000年开始,随着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被告人汪国玉等人发现土地资源的价值,笼络一批宗族成员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威胁、哄骗等手段,非法收购村民土地后实施倒卖获利,攫取了组织发展的重要经济基础。2004年,在被告人汪林忠的非法操作下,被告人汪国玉先后担任了牛埠镇集胜村委会副主任、牛埠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并在2008年5月通过非法操纵选举,当选为社区支部书记、主任,多名组织成员也分别在社区取得副书记、会计、支委等职位,从而全面把持了牛埠社区基层党政权力。

后该组织成员公开利用社区、国土所、环卫办、城管等职能以及宗族势力,在村民建房、计生服务、征兵入伍等事务中,肆意刁难、威胁群众,从中层层盘剥财物;并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对群众实施心理、身体的双重强制。在当地形成了以把持农村政权为基础、以宗族关系为纽带、以欺压群众为手段、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汪国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无为县牛埠镇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危害深远。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汪国玉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被告人汪国玉等人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侦查阶段绝大多数被告人“零口供”这一情况,扎实开展心理攻势,有效分化瓦解涉黑组织,证据收集上获得重大突破。在法院审理阶段,依法主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做好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教育转化工作,最终25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案例二

王道宇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系同胞兄弟,自2008年开始,在五河县城关镇及周边地区多次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树立了强势地位,陆续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前科劣迹人员聚集到自己麾下,形成以二人为核心的恶势力组织。2010年,王道宇成立蚌埠市畅达永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组织势力、非法影响为依托,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揽土方工程,逐渐垄断祥源公司开发项目下的全部土方工程,对该区域的土方工程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大肆获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以被告人王道宇、王道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争夺势力范围,该组织与其他黑恶势力之间相互打击报复,争强斗狠,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为攫取经济利益,该组织在五河县城关镇祥源公司开发项目垄断土方市场,打击竞争对手、抬高市场价格,干扰土方工程、混凝土市场经营秩序。截至案发,该组织共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犯罪行为25起,其他违法行为5起,实施组织意志之外寻衅滋事犯罪3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蚌埠市五河县人民法院以王道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王道宇等被告人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王道宇、王道峰等29名被告人维持原判,对2名被告人予以从轻改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涉黑犯罪“四个特征”,紧扣指控、证明犯罪这一主线的同时,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刑事诉讼活动监督权,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将诉讼监督、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融于案件办理全过程。通过履行监督权,立案监督1件、纠正漏诉3人、书面纠正违法1件次。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过程中,还发现对王道宇原先所犯罪行量刑不当,遂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取得了法院改判的的良好监督效果。


案例三

任其俊等1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4年初,被告人任其俊刑满释放后,以家庭亲缘、同学感情为纽带,逐渐纠集了袁之青、袁后园、杨韦等人,通过在赌场站岗放哨、发放高利贷等,获取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并积累了一定的恶名。2008年10月20日,因赌场债务问题,任其俊姐姐任其霞与夏某发生矛盾,任其俊遂邀集袁后园、杨韦、蔡圣元等人在含山县二环路持刀、矛将胡某某刺成重伤,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以任其俊为首,袁之青、袁后园、杨韦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初步形成。

该组织成立后,逐步涉足石料、混凝土销售、矿山及娱乐行业,利用前期积累的非法利益投资经济实体,先后入股或成立了含山县全平矿业有限公司、含山县环峰金巢神话音乐会所、马鞍山骏途运输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利用组织强势地位对含山县矿山生产经营及石料销售进行垄断,形成产、销、运一体化的疯狂敛财模式,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并拉拢、吸收刑满释放人员王家平、李俊等人加入,组织进一步发展壮大。该组织通过利益输送、入股分红、合伙经营的方式,与具有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结成“关系网”,长期实施非法采矿,攫取经济利益、破坏生态资源;通过行贿、宴请、赌博、安排旅游等方式腐蚀公安人员,扩大组织影响力;通过暴力、软暴力手段打压竞争对手、威胁恐吓群众、欺压残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犯罪4起、寻衅滋事犯罪20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其他违法犯罪行为14起,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任其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参加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宣判后,任其俊等人提出上诉,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强化办案力量配置,由检察长担任专案组组长,指派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充分发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作用,将疑难复杂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保障了诉、审顺利。注重“打财断血”,全面梳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投资经营情况,厘清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界限,依法认定涉黑财产范围。根据财产属性提出合理处置意见,对易贬损财产及时处置变现,结合关联案件,共计追赃挽损8000余万元。


案例四

谢多华等1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2001年以来,被告人谢多华利用其长期担任定远县年家岗乡、炉桥镇沈桥村、滨湖村党支部书记的职权和地位,逐渐拉拢、网罗被告人叶宏雷、沈永义、沈永周、姚立翠、叶飞形成其为领导者的紧密团体,通过操纵选举使亲信当选村干部,聚集社会闲散人员,排斥异己,打压反对自己的其他村干部,利用村民自治组织平台,长期把持基层政权,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占用农用地、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谢多华安插亲信叶宏雷担任滨湖村党支部副书记,负责审核村里账务,通过操控选举将亲戚姚立翠选入村委会担任村会计,谢多华通过二人把持村帐、村财,通过强迫被害人上交“土葬罚款”、充当地下出警队敲诈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收受他人贿赂、强买强卖,垄断农村资源,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被告人谢多华等人利用上述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及不正当手段所攫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被告人谢多华本人以及犯罪组织成员吃喝挥霍、笼络、维系犯罪组织成员关系,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谢多华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形成后,利用对基层政权的控制,侵占集体财产、垄断农村资源,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辱骂、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对村民形成心理强制,被侵害群众不敢通过正常渠道举报、申诉,在定远县炉桥镇滨湖村及周边区域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滁州市定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谢多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强迫劳动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罚。宣判后,谢多华不服,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运用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优势,合力攻坚,着力在案件定性、破网打伞、综合治理等方面集中发力,取得良好效果。聚焦该案中暴露出的乡村治理的监管漏洞,向定远县炉桥镇人民政府精准发出检察建议,得到定远县炉桥镇高度重视,亦引起定远县委关注。推动全镇开展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主题的整改活动,出台了对村级选举、村干部选拔任用等新举措,极大推进了当地镇政府综合治理水平。


案例五

吴建国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

2009年以来,被告人吴建国纠集同族亲友或同村村民吴建忠、俞阿丽、王新月等人,从偶发、零散实施的聚众滋扰、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中非法获利,遂产生了“抱团搞好处”的犯罪动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吴建国通过挑头滋事,纠集、指使他人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树立了个人威信。2018年3月开始,两个市级重点工程项目在歙县桂林镇江村东方红村民组征地、施工,被告人吴建国、吴建忠、俞阿丽等人认为有利可图,便以吴建国家中为据点,经常聚集在一起商议,意图从工程项目施工中非法攫取经济利益。

自2018年4月份以来,在吴建国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以吴建忠、俞阿丽为骨干分子,以王新月、程仲彬、叶志定、郑春宝、王新好、陈小妹、张文佑、吴来友为不同层次的参加者,采取聚众滋扰、阻拦项目施工等方式施压,再由吴建国出面与施工方进行“谈判”、“协商”等手段,实施了一系列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共计32起,并非法攫取经济利益20余万元。在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了以吴建国为首要分子,以吴建忠等十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黄山市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建国等十一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吴建国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十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吴建国、吴建忠、俞阿丽等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公安机关以吴建国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其他罪名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专门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专案组,在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同时,实地走访案发现场,综合研判各被告人在当地实施违法犯罪的影响力、危害性。多次召开案件分析会、检察官联席会,坚持落实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分阶段向省、市检察院汇报办案情况及案件定性,邀请省检察院专家对该案定性进行指导,最终该案以恶势力集团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确保案件在定性和处理上既不“降格”,也不人为“拔高”。

来源:安徽检察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1-1-19 21:12:27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地方都有一霸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侵权举报:本页面所涉内容为用户发表并上传,相应的法律责任由用户自行承担;本网站仅提供存储服务;如存在侵权问题,请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删除!举报微信号:yaoduozheng

QQ|侵权投诉处理|联系我们|手机版|小黑屋|淮南查查网 ( 皖ICP备10201049号  

GMT+8, 2024-9-28 11:16 , Processed in 0.0748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