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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淮南人请看!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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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8 10:4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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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主体总体平稳,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意见》针对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明确了7方面监管措施。


● 一是加强从业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一定套(间)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 二是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 三是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纳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 四是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企业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租金贷”,不得诱导承租人使用“租金贷”。金融机构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对住房租赁企业加强名单式管理。

● 五是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租赁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

● 六是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发挥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行业协会作用,加强协同联动,综合运用多元调解机制,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 七是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建立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信息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主办单位: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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