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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金某诈骗徐某的剩余违法所得34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诈骗陶某的剩余违法所得7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受害人陶某;对被告人金某伪造的行驶证一本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金某从淮南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每日400元的价格,租赁了一辆奔驰越野车。金某在伪造该车的行驶证(伪造行驶证车辆所有人为金某)后,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陶某,并从陶某处借款18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金某已向被害人陶某还款11万元。
2020年9月4日19时至23时之间,被告人金某先将其从网上购买的点钞练功专用券放入密码箱内,后以急需用钱、需要把现金换取成微信转账为由,欺骗被害人徐某向其微信转账。被害人徐某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向被告人金某的微信转账45000元。
徐某将从金某处换得的装有“现金”的密码箱带回家后,发现该“现金”是“点钞练功专用券”。
另查明,2021年1月6日,金某父亲代金某向被害人徐某赔偿了1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金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罪行,构成坦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部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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