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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寿县两人做个贷款担保签下名字,谁料承担民事责任,还要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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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9 07:03:52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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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寿县某银行与关某、陈某胜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关某、陈某胜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26154元,2021年4月22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9.7875%计算。

2018年,关某、陈某胜向寿县某银行申请贷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后,银行将借款本金20万元转入关某账户,合同约定年利率6.525%,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为9.7875%。还款期限届满后,关某、陈某胜没有归还借款。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关某、陈某胜偿还银行贷款本金20万元,利息2615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1日,4月22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9.7875%计算)。



根据两被告陈述,两人被邓某哄骗,本以为只是做个贷款担保,自己才在合同上签下了名字。

经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对借款额度、期限、利率及罚息有明确约定,且关某、陈某胜在合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处有本**;合同签订后关某又在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接受了银行转入的20万元贷款。这些证据表明,关某、陈某胜关于不知道是借款的辩解,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某、陈某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清偿债务。

法官提醒: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签订合同应详细了解合同内容,拒绝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签订,将承担对应的责任与义务。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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