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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淮南这些商家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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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7:28:06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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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将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寿县小甸镇优爱妈咪李忠乐加盟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李忠乐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寿县小甸镇优爱妈咪李忠乐加盟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其在店内东侧的四层货架的第四层货架上摆放有标注为“保健食品,国食健字G20130383,净含量:15g(500mg×10粒×3),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2744051101023,执行标准:Q/YC0221S,保质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0102”的安蓓聪鳕鱼肝油软胶囊12盒,在第四层货架上还摆放有“葵花一品活性益生菌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

经查,当事人称其于2021年9月27日在淮南市诚涵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安蓓聪鳕鱼肝油软胶囊”12盒,进价为38元/盒,售价为68元/盒,未售出。当事人将上述“安蓓聪鳕鱼肝油软胶囊”与“葵花一品活性益生菌固体饮料”等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将保健食品和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殊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5日




案件名称: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寿县双庙集镇老梁百货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梁允保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经查,当事人称由于家里赶上农忙,店里事情比较多,未能及时办理健康证明。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案件名称:

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寿县双庙集镇有滋味蛋糕店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经营者:

谢梅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10月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张贴一张健康证明,姓名:谢梅,体检:合格,发证日期:2020年2月22日,该健康证已超过有效期,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称由于家中孩子开学,要辅导其课外作业,加上店里的事情比较忙,疏忽大意,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新的健康证明。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关于“从事小餐饮、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时采取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地址: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1号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三楼)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现场扫码(支付宝、微信、银联)或持《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到农商行寿县支行营业网点缴清上述罚没款;也可通过转账方式(户名:寿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开户行: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20000183323710300000026)缴清上述罚没款。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2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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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7:39:11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管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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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8:53:35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寿县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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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9:06:22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好好管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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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19:35:09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事关老百姓健康,必须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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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20:05:30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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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20:07:14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处罚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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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20:35:38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超市卖公牛,卖创可贴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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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20:35:58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红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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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31 20:36:07 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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