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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10月1日5时25分,谢某持A2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沿G237(原S203省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寿县堰口镇路段(原S203省道182KM+900M)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发生侧滑,与停于路边的变形拖拉机、无号牌手扶拖拉机、二轮电动车相撞,受到冲撞的变形拖拉机在滑行过程中,又与停于路边的小型轿车相撞, 失控状态下,连撞路边行人朱某等12人,最终造成1人死亡,12人受伤,五车受损以及路边民房和室内物品受损的大型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变形拖拉机车主夏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朱某等一行12人被紧急送往医院。
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时到达现场后,对本起交通事故进行认定:肇事车辆驾驶员谢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事故发生后,肇事者谢某被寿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事故涉及的受伤人员及受损车辆过多,肇事者不是实际车主且肇事车辆有挂靠单位,有投保公司,牵连甚广。本起事故的受害者们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方案,甚至索要赔偿未果,便在2021年5月一纸诉状递交至寿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高度重视,为了保障在保险限额内使伤者们得到平衡、合理的赔偿,最终判决:肇事者谢某的雇主平某应当按谢某所负的事故全部责任,对死者、伤者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死者、伤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淮南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赔偿限额内全部使用完毕,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规则人人遵守,交通安全人人都有。出门在外亲人牵挂,平安归来全家幸福。
来源:寿县人民法院 王书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