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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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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9 15: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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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X中介公司看了一套房子,谈好价格后中介让交了500块钱的所谓的押金,中介人也打了收条,也写清了房子的详细地址,签了名,也盖了中介公司的章,后来中介打电话想涨价,借口房东不卖了,我现在该怎么办?有点生气哦,没到期的存款都取了[s: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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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0 17:4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问一个问题:你和中介谈好的价格,有无证据能够证明?
如有证据证明,则我认为这个中介公司既违背了职业道德,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要退还500元押金,还应承担你的经济损失。
中介人的法律术语叫“居间人”,《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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