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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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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23:2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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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我有个关于工伤待遇的问题求教:
我出工伤住院治疗了近2年,期间单位扣除了我的部分奖金、绩效奖、通讯费、误餐补助等工资性福利,甚至连当初讲好的护理费都赖了近万元,单位扣钱的理由是我坚持把工伤报到社保局,使单位受了损失。
我想讨回这些钱,请问有没有法律依据,有哪些注意事项?为复为盼!致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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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4 11: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的帖子

以下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此,你完全可以向单位主张你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去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仲裁时效是一年。但该条第四款又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时效限制。
  但无论如何,我认为你为维护合法权益,应当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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