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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7: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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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穆律师,我又一朋友,一审被判了十年,受害人家属也出具了谅解书,但在一审还没生效呢,检察院抗诉了,检察院以判刑过轻为由,我现在就想知道,为什么民事协调都没有问题,检察院怎么就抗诉了,我朋友这边该怎么样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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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01:2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謝謝,希望以後多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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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7 22:2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穆律师 于 2012-1-17 22:31 编辑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都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所以,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受害人家人的谅解,对于刑事部分的量刑,只是酌定的情节。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量刑过轻的时候,可以提出抗诉。
      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要开庭审理,你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为他出庭辩护。
                              


                                                                  我是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邱国旭律师,经穆律师授权回复,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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